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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4********,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大理市**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机场线由下关往机场方向行驶,21时31分许,车辆右转驶入怡景尚居小区二号门门口道路后,车辆左前部与怡景尚居二号门门口人行道上电线塔相撞,后车辆右后侧与停于小区大门口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右前侧相撞,造成电线塔损坏、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无号牌电动车上的小区保安杨某颖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5mg/100ml血。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9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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