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晚上,被告人谭某某和朋友及表哥一起在雨花区****小区的朋友家里吃夜宵。吃夜宵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江小白白酒。次日凌晨1时2分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圭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曲塘路口时,被雨花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过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谭某某的酒精含量11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遂将被告人谭某某带至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长沙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欧某某的证言;4、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毫克/100毫升,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联系号码:1335721****)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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