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黔江区**乡**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黔江区冯家镇沿溪沟工地宿舍休息期间饮用2两散装白酒,后其驾驶车牌号为渝H7****的黄、黑色铃木牌摩托车载陈某某从上述工地出发,途经319过道、正舟路、青杠隧道、新黔隧道、新黔大道向白家湾农贸市场方向行驶。同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途经黔江区城南街道南沟路22号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交巡警一大队办公室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后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带至黔江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当场封存。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被提取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笔录、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白燕红
检察官助理 孙 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电话:1887553****)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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