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44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务工,重庆市璧山区人,住址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幢**单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20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渝AV****小型轿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街道**有限责任公司路段出发经璧山隧道、双星大道、金剑路、红宇大道往泉山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剑山路与泉山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赵某某驾驶的渝AD5****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对谭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璧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谭某某已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
6.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综合本案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杰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2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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