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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2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组**号,因饮酒驾驶,于2018年3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渝F2****小型汽车,从万州区百安坝小八仙停车场出发经往万川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五桥纵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是122 mg /100ml。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1mg /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 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364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继清

检察官助理  刘行川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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