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住所地:普安县**街道**大道**号楼*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谭某某与余某某等人在普安县**公园的“**”餐馆吃饭喝酒后,又到**大道“**”唱歌、喝酒。谭某某与桑某某、余某某等因生活琐事发生抓扯,谭某某到停车场无证驾驶云D**3**牌轿车往**街道**方向行驶时,被接报警的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民警当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贺勇后,将贺勇带到普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乙醇含量为106.36mg/100ml,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值。
另查明,谭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云D**3**牌轿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余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谭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20】第1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后不满三个月,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轿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弘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电话138******;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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