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商,出生地重庆市开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苑**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新城出发,沿福湾路、南二环路、鼓山大桥行驶至福州市仓山区鼓山大桥桥下后坂路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53.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现场吹气检测单、现场吹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辨认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属性说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材料;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云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幢**单元
2.案件证据和材料1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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