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粤G0E****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由北往南方向,2时55分许途经人民大道霞山区教育局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38mg/100mL。提取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144.6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驾驶人驾驶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6.确认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
8.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
9.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0.前科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4.66mg/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普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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