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独自一人在**区**路一路边摊吃夜宵,期间其饮用了2瓶330毫升的百威牌啤酒。10月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小汽车沿长沙县**办事处**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路路口时,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湘******重型厢式货车等候红绿灯,因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距,致使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民警将其带至长沙县**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为134.1mg/100ml。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黄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玉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拓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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