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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8********,汉族,高中文化,益阳市**公司工作人员,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0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益阳市资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撞上了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孙某某,致车辆受损,谭某某、孙某某受伤。经鉴定:1、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6mg/100ml;2、谭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加装有伞具装置,系私自加装改变车辆外廓外形,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孙某某的损失,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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