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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现住龙山县**街道**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湘******号本田牌轿车从龙山县上高速往吉首市方向行驶,5时许从吉首市雅溪高速路口下高速行驶至吉首市石家冲派出所,因其与朋友罗某某发生纠纷,罗某某报警后,民警发现谭某某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经鉴定,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7.92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高速卡口及抽血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中元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439****。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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