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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9〕3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号**楼**号,住荆州市沙市**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3月13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鄂D****8小型普通客车沿荆州市沙市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社区**路段时,与周某某停在该道路南侧路边的鄂D****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的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谭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25.5mg/100ml。随后民警将谭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并送至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呼吸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讯问、现场查获等视频;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  敏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联系方式:1558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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