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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0********,土家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24日,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10日至5月24日,自2020年7月25日至8月8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家饮酒后步行前往本县花坪镇岔口槽村村民田德亮家,后在征得田德亮同意后驾驶田德亮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后岔线往后塘村方向行驶,行至后塘村买完相关物资后沿路返回。在返回途中经过花石线与后黑线的三岔路口时,搭载步行至此的被害人李某甲,当车行驶到天鹅村六组洪振贵家旁路段时车辆翻至公路坎下,造成李文兴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现场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田德亮、何玉玲、方登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202号”检验报告、湖北平安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建)公(司)鉴(损伤)字[2020]12号”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7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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