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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6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6时27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W****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9.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盘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告知书、抽血告知书、龙岗大队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告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湘LW****号车辆轨迹信息、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高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号,联系电话为1369191****,担保人侯某某,联系电话为188190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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