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办事处**村**组。因吸毒,2010年1月3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1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20年7月1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4****小型轿车沿G354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口村大屋组甘师傅面馆门前路段时,恰遇邱某某驾驶湘A8****小型轿车搭乘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同向在前行使,由于被告人谭某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相撞,造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程某甲报警,之后被告人谭某某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8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委托医护人员对其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被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0.0毫克/100毫升。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含量检测、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李某某、程某甲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经因为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美珍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9094****、188749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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