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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住巩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巩义市镇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4.查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家林

检察官助理:乔  林

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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