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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安次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1122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冀RS5111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廊泊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里澜城村阳光保险门口左转弯掉头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沿廊泊线由北向南行驶的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冀R85A6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酒精检验,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0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件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6月22日

                                      

1.被告人谭某某现于其处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试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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