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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镇**村楼**号。2014年9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7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炎帝广场附近一餐馆吃晚饭饮酒,次日凌晨零时11分许,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越野车,从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出发,过株洲市天元大桥后沿株洲市荷塘区石宋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荷塘区石宋路与东湖路交叉路口时,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交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后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6.9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永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8205****。

2.所有的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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