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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7********,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早上,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湘******号轿车从湘潭市岳塘区出发往衡东县方向行驶。7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省道207线株洲市渌口区朱亭镇四房村三合桥批发部路段时,因批发部门前路段两边均有其他车辆停放,谭某某即驾车压道路中间实线行驶,遇行人何某甲自湘******号轿车的前方由左往右步行横过道路,人车相撞,造成何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湘******号轿车部分损坏的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4月28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株渌公交认字[202001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2020年5月15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认为:谭某某驾驶小客车在道路两侧均有障碍的情况下越过道路路中实线,未在确保安全驾驶的情况下,遇何某甲由停在路边相对方向何某乙驾驶的车辆尾后走出,谭某某驾驶车辆前部左侧部位碰撞何某甲,导致何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谭某某驾驶车辆行经道路上有障碍的复杂路段未充分尽到安全行车的注意义务,未能将车速降低到安全行车速度(视频可以分析撞人滚动的情况),且越过道路路中实线行驶,碰撞到道路左侧行人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甲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株渌公交认字[202001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划分不公正,撤销株渌公交认字[202001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2020年5月25日,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株渌公交认定[20200500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事故责任,认为:当事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道路上有障碍的复杂路段未充分尽到安全行车的注意义务,未能将车速降低到安全行车速度,且越到道路中间实线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42条第2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谭某某在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人谭某某已支付赔偿款155150元,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已出具谅解书。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报警事件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呈请破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谭某某的身份证明、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葬协议、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刑事谅解书一份;2、证人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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