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谭某某(别名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枣庄市**区**公司工作人员,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利线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敬老院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65mg/100ml。2020年11月6日经检验,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57.7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查获说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红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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