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2019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嘉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都区新繁街道北一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北一环路421号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谭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1143****);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伍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