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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因其大女儿新居乔迁,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内和亲戚、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大概4两40度的洋酒。当晚23时许,谭某某发现其患有老人痴呆的母亲不在家里,于是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L86****号牌蓝色小轿车从家里出发,在大亚湾霞涌石化大道附近寻找其母亲,半个小时后被告人谭某某在大亚湾区**门前发现其母亲,于是其驾车前往**。霞涌中队值班民警通过询问发现谭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于是对其进行现场吹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其带到三和医院抽血化验。经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6.20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卫山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大亚湾区**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66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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