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6********,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工厂工人,户籍地和现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镇**村**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时17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桂FY****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朋友农某某,自北向南由龙州县城方向往夏石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南友支线29KM+700M处路段时,因雨天路滑,车辆打滑后失控撞上中心隔离护栏,造成中心隔离护栏、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8.9mg/100ml,属醉酒。经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谭某某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和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华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住广西龙州县**镇**村**里**号,联系方式1737719****
2.案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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