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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0********,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路**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桂G****9号小型面包车搭载蒙村镇**小学及蒙村镇**幼儿园学生18人以及随车老师1人放学,后在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蒙村镇蒙村街至红河线桂枝村民委长河村路段时,被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人数为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百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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