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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96********,壮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户籍所在地马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3时13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A****Q号二轮摩托车沿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友爱路**加油站前路段时,恰逢被害人韦某某驾驶南宁7***8电动车经人行横道横穿马路。谭某某在交通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未减速让行,直接驾驶摩托车撞上韦某某电动车车身右侧,造成韦某某右侧股骨开放性骨折、头皮血肿、左肘部、面部挫擦伤。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韦某某不负责任。经鉴定,韦某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韦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7mg/100ml;桂A****Q二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行驶速度约59-64km/h,南宁7***8二轮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车速为14km/h。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医院病历、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书、伤情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意见书、车速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10.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地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轻伤二级,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冲

2020年5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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