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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广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市**乡**村**组**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村**巷**号**房。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2020年5月28日 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为电池能源驱动的两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信路出云埔五路北199米处时,撞到道路中心防撞铁围栏,造成被告人谭某某受伤及其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谭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2.8毫克/lOO毫升。公安机关立案后,经民警通知,其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五)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晟明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247****(保证人:范某某,联系电话1527293****)。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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