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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龙门县**街道**村**号。2015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局取保候审;年11月18,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门县**街道**桥头往**商场方向行驶,途经**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谭某某现场接受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2mg/100ml。后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陈天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龙门县**街道**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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