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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饮酒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件失效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红色南方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265省道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潭村路口路段时,因突然变更车道,适遇郭某某驾驶的粤A6****号牌白色小型越野客车同方向驶至,双方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谭某甲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谭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2.2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谭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婉如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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