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11985********,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民族街金华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华旗公馆**号楼**单元**室。2013年6月4日因吸毒在固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2年;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固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9天。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00时37分,被告人谭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A****号小型轿车,沿固原新天地南门驶出右转进入雁岭北路,沿雁岭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雁岭北路与明堡路交叉口进入明堡路,沿明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居南门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谭某某血液送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标准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志东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华旗公馆**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81114****。
2.侦查卷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