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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时许,在博罗县**街道**公园**门前,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湘AF****小型轿车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B0****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古海明

                              检察官助理 陈思静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0010****,保证人:李某某,电话:13829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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