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6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小型汽车沿新建区工业一路行驶至长堎镇新建大道与兴国路红绿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并将谭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在送检的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12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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