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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利川市南坪乡长乐村7组其父谭某乙家吃晚饭,喝了一瓶500毫升的“雪花”牌啤酒,酒后谭某某驾驶车牌为鄂Q*****的白色名爵牌轿车载着其母罗某某,从**村*组出发前往利川市城区,当车行驶至**村小地名*****路段时,被南坪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其醉驾。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谭某某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1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Q*****名爵牌轿车一辆(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谭某乙的证言;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349号检验报告;5.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乡**村*组,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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