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2********,汉族,群众,文盲,无业,现租住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20年3月23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罚款二千二百元(未缴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6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红色永昌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鼎华小吃街道路处时,被在此执勤的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49.5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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