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9********,黎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队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19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他刚从万宁来到儋州市相邀请一起吃饭,于是谭某某就受邀到约定好的**镇**路的一家叫**大排档店内一起吃饭,被告人谭某某从家中驾驶琼C2****的摩托车来到饭店,二人就在吃饭的过程中点了本地米酒来喝,被告人谭某某在就餐时喝了两杯一次塑料杯的本地米酒。当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琼C2****摩托车回家,途经**镇**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执勤的交警发现驾驶车辆的谭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并对谭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92mg/100ml并于当晚被带至儋州市西部医院采集血样。2020年07月16日,将谭某某的血样送往海南省海医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561号,该血样检测出乙醇结果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田牌普通摩托一辆;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吹气式测试结果单、谭某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561号;
6.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敷隆
书 记 员 :王开民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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