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73********,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弥勒市**镇**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晚,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温泉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晚21时01分其行驶至弥勒市城区**路路口向西5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0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兴荣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7526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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