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506号
被告人谭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94.61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挂粤A68****号车牌的两轮摩托车,行经东莞市东坑镇坑美村出入路口,该车车头位置与路中间的铁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及铁护栏、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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