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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7195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湖北省秭归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7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秭归县磨坪乡杨林村一组村民向某某家中饮用白酒后,驾驶自己的一辆车号牌为鄂E9****普通二轮摩托车到该村村民王某某家吃晚饭时又饮用白酒。当晚19时许,谭某某驾车从王某某家出发,准备返回自己家中,当其驾车行驶至秭归县磨坪乡杨林村一组村民范某某家门前公路段摔倒在地,被该村村干部姜从某某、田某某等人送回家中。谭某某回到家中电话报警称自己的摩托车被人砸坏,秭归县公安局磨坪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民警怀疑谭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遂当场使用酒安6000型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磨坪卫生抽取了血液样本并口头传唤到磨坪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97.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向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二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磨坪乡杨林村二组,联系电话1872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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