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现住本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单元**。无业。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西二环金光门桥下掉头时,撞上中央绿化带,致使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莲湖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在现场处理时将其查获。经鉴定,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4.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天舒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