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8********,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理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粤KA9****小轿车行驶至茂名市茂南区**路路段时,被交警拦停检查。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0007****;
2.案卷卷宗共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