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屯**号)。2018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与文化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谭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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