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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刑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E型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饮酒后驾驶湘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二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二桥北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5月14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7631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玲

检察官助理:胡晚晴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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