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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7********,汉族,小学,户籍地河北省沧县,现住河北省沧县**乡**村**号,无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冀J*****号小型轿车,沿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路与**大厦南侧开口处时,与沿**大厦西侧道路由北向南驶入北京路的陈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冀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4.43mg/100ml。经认定:谭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车体痕迹检验报告;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驾驶人、车辆信息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坤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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