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67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xxxxxxxx号,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xxxxx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午餐饮酒后驾驶赣Jxxxxx二轮摩托车行至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葡萄村路段时,与赣JXXXXX汽车驾驶员发生争执。随后赣JXXXXX汽车先行离开,谭某某驾车追逐,直到葡萄村上坡处逼停赣JXXXXX汽车。随即赣JXXXXX汽车驾驶员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谭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对谭某某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 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110警情、归案说明、常住人口详细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A、李某某、杨某B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吴楚法医【2020】毒物检字第172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和视频照片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阙泽亮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