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81********,初中文化,售后专员,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社区**村**号。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云E*****号小型轿车沿楚雄市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其车与中间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隔离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州人民医院120医护人员现场抽取其静脉血液两份,每份3ml,由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3.23mg/100ml,已达醉酒驾车标准。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傈

                                   检察官助理:丁宏武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