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63********,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广铁集团****站车站值班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巷**路**号**栋**房,现住株洲市芦某某**段**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株洲火车站公安通道由东向西行驶进入株洲市芦某某人民路时,遇李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南往北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芦凇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承担事故同要责任。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谭某某所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30mg/100ml。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李某某修车费等共计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职务变动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获现场照片、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自力
检察官助理:盛姣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30****。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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