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社区***号,现住:株洲市渌口区**镇***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2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株洲市渌口区**镇**家中吃晚饭时喝有高梁酒约2两,晚上18时许,谭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株洲市天元区***镇其姐姐家中看其姐姐,在姐姐家中坐一个多小时后,谭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往渌口区**镇家中行驶,20时许,当车行驶至渌口区**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谭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1月20日,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鉴定,谭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系坦白,应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雁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株洲市芦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337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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