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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栋**单元**,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常德市**洞庭管理区**宾馆与朋友吃饭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朋友一起回常德市市区。当日20时50分许,谭某某驾车行驶至**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谭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5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4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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