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鄄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鄄城县左营至箕山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鄄城县**乡**村**处,被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谭某某的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9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犯罪前科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衍果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乡**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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