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客运站行驶至通康铁路道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法鉴,谭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90.4267mg/100mL。
经侦查,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吸测试记录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谭某某被抓获现场视频光盘、采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 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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