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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80********,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住双城区**小区**期**栋**单元**室。2015年4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罚款2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黑LF****号牌的奇瑞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路与通达路交叉口信号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5.50mg/100ml。

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莹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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